22-06-26 MTParners
自2026年6月20日起生效的第144/2026/NĐ-CP号决议,对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企业财务部门应立即审查应付账款跟踪及付款凭证管理流程。
自2026年6月20日起,修订、补充第181/2025/NĐ-CP号决议(关于增值税法实施)的第144/2026/NĐ-CP号决议正式生效,对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延期付款、分期付款商品、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抵扣提出更严格的条件。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按时取得的非现金付款凭证,否则必须自行调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可能因未密切跟踪付款进度而面临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的风险。
根据第144/2026/NĐ-CP号决议第4条规定,经营单位购买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延期付款、分期付款商品、服务,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类凭证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书面购销合同;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与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金额相对应的非现金付款凭证。与此前的第181/2025/NĐ-CP号决议相比,这一条件被提升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旨在遏制企业先抵扣税款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情况。
第144/2026/NĐ-CP号决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按合同付款进度设置的”临时”抵扣机制。若按约定尚未到付款期限,因而尚无非现金付款凭证,经营单位仍可照常继续抵扣进项增值税。但是,一旦到达合同或合同附录中规定的付款时点,企业仍无非现金付款凭证,则必须自行申报,调减相应于缺乏凭证部分价值的已抵扣进项增值税额。该规定将跟踪应付账款及付款时间表的责任转移到财务部门,而不再是仅在登记发票时进行一次性核查。
该决议同时规定了抵扣权利的”恢复”机制:若企业在调减税额后,针对此前缺乏凭证的部分补充取得了非现金付款凭证,则可在产生该凭证的纳税期内重新申报、抵扣相应的进项增值税额。这是有利于企业的一点,可避免企业永久丧失抵扣权利,但同时也意味着在一项长期的延期付款、分期付款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多次调整纳税申报表。
除付款凭证规定外,第144/2026/NĐ-CP号决议还新增了若干增值税免税对象(如农业保险、用于水产捕捞的船舶及设备保险),并调整了不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资源、矿产品目录附录。然而,延期付款、分期付款商品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新规定被认为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内容,因为它适用于几乎所有以赊购方式购买商品、服务的企业,而这种方式在B2B交易中十分普遍。
对于经常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材料、机械设备的企业而言,新规定要求财务部门密切跟踪合同中的每一个付款节点,而不能仅在收到发票时一次性确认抵扣。最大的风险在于,若非现金付款凭证未能按期完成,企业可能需要多次调减进项增值税,从而直接影响现金流及当期应纳税额。发现偏差较晚的企业,在税务稽查、检查时还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及处罚的风险。
为避免进项增值税被剔除抵扣或须多次调整纳税申报表,企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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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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