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6 MTParners
2026年6月20日,第144/2026/NĐ-CP号政府令(以下简称”144号令”)正式生效。该令对增值税(VAT)相关规定作出重要修订,直接影响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新规不再机械要求”先付款、后抵税”,而是引入更灵活的三步申报流程,但同时也对企业的合同跟踪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这是每一位企业财务人员不容忽视的重大变化。
根据2025年第181/2025/NĐ-CP号政府令(就2024年增值税法作出指引)的规定,企业在申报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商品或服务进项增值税时,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然而,这一规定在实务中造成严重障碍:企业签订多期分期付款合同购置设备或原材料,在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时,根本无法出具付款凭证,导致合法交易的进项增值税被拒绝抵扣。
第144/2026/NĐ-CP号令于2026年6月20日生效,在第181/2025/NĐ-CP号令第26条第2款新增第g项,直接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自2026年6月20日起,对于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延期或分期付款采购,进项增值税按以下三步处理:
此外,第144/2026/NĐ-CP号令还更新了免征增值税保险产品清单,并修订了出口天然资源和矿产品免税目录——保险和采矿行业企业须仔细核对新附件。
新规几乎影响所有以延期或分期付款方式采购机械、设备或原材料的企业,影响最大的行业包括:建筑、制造、零售、贸易、农业和科技。
积极影响:
需注意的风险:
为主动合规并规避税务追缴风险,建议企业在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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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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