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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26/NĐ-CP号政府令:延期付款及分期付款进项增值税抵扣新规——企业须于2026年6月20日前做好哪些准备?

08-06-26 MTParners

2026年6月20日,第144/2026/NĐ-CP号政府令(以下简称”144号令”)正式生效。该令对增值税(VAT)相关规定作出重要修订,直接影响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新规不再机械要求”先付款、后抵税”,而是引入更灵活的三步申报流程,但同时也对企业的合同跟踪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这是每一位企业财务人员不容忽视的重大变化。

一、修订背景——长期存在的实操困境

根据2025年第181/2025/NĐ-CP号政府令(就2024年增值税法作出指引)的规定,企业在申报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商品或服务进项增值税时,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然而,这一规定在实务中造成严重障碍:企业签订多期分期付款合同购置设备或原材料,在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时,根本无法出具付款凭证,导致合法交易的进项增值税被拒绝抵扣。

第144/2026/NĐ-CP号令于2026年6月20日生效,在第181/2025/NĐ-CP号令第26条第2款新增第g项,直接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二、延期/分期付款进项增值税抵扣新流程

自2026年6月20日起,对于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延期或分期付款采购,进项增值税按以下三步处理:

  • 第一步——暂时抵扣:企业可在取得发票的纳税期内申报进项增值税抵扣,无需等待付款完成。前提条件:(一)书面采购合同;(二)合规增值税发票。在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时,无需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 第二步——到期未付时向下调整:当合同或附件约定的付款日期届至,若企业无法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须在该付款义务所在纳税期内,就未付部分申报调减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 第三步——取得凭证后恢复抵扣:完成向下调整后,若企业随后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抵销协议等),可在取得凭证的纳税期内重新申报抵扣相应进项增值税。

此外,第144/2026/NĐ-CP号令还更新了免征增值税保险产品清单,并修订了出口天然资源和矿产品免税目录——保险和采矿行业企业须仔细核对新附件。

三、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新规几乎影响所有以延期或分期付款方式采购机械、设备或原材料的企业,影响最大的行业包括:建筑、制造、零售、贸易、农业和科技。

积极影响:

  • 企业可在收到货物和发票的纳税期内立即抵扣进项增值税,无需等待付款完成——有助于改善现金流,对长期合同尤为有利。
  • 解决了建筑、工业地产等付款周期较长行业长期面临的实操困境。

需注意的风险:

  • 若付款日届至时未完成银行转账,必须申报调减税额——若当期已产生纳税义务,可能进一步引发滞纳金。
  • 须对每笔合同付款进行严格跟踪:哪怕仅有一期以现金支付,在无补充凭证的情况下,该部分进项增值税将永久丧失抵扣资格。
  • 拥有多份分期付款合同的企业,每月财务核算工作量将显著增加。

四、对企业的建议

为主动合规并规避税务追缴风险,建议企业在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 第一,全面梳理所有现行延期/分期付款合同,整理出2026年6月20日以后的付款节点,建立专项跟踪台账。
  • 第二,在财务软件或日历系统中为每份合同的付款截止日设置自动提醒,防止遗漏调减申报。
  • 第三,所有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交易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确保进项增值税抵扣权益不受损失。
  • 第四,2026年6月20日以后签订的新合同,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非现金付款方式,避免税务风险及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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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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