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6 MTParners
法律并没有”默认由母亲抚养子女”的规定。越南法律确定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依据的是保障子女各方面权益的原则;对于7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必须依法征询其本人的意见和愿望。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才会根据保障子女各方面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对于未满36个月的子女,法律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母亲,但存在例外情形。对于7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和愿望——但该意见并非绝对的决定性因素。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夫妻可就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及双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保障子女各方面权益的原则,将子女判给一方直接抚养。”各方面权益”应理解为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经济条件、住所稳定性、实际照顾子女的时间、教育环境,以及父或母的品德、生活方式,乃至存在的不利行为(如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疏于关心子女)。法院不会凭”谁先提出申请””谁哭得更多”之类的主观感受作出裁决,而是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证据。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未满36个月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不具备直接照顾、抚养、教育子女条件,或父母双方就符合子女利益的其他安排达成协议的情形除外。该规定基于幼儿在生理和心理上更需要母亲贴身照顾的特点,但仍存在例外:若母亲患有重病、没有稳定住所、存在伤害子女的行为,或双方已就更符合子女利益的安排达成协议,法院仍可将子女判给父亲抚养。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子女已满7周岁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为具体落实该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争议或变更直接抚养人案件中,法官必须征询7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征询过程须以友好方式进行,并充分考虑子女的心理特点、年龄、成熟程度,同时保护子女的个人隐私。然而,根据《人民法院杂志》(Tạp chí Tòa án nhân dân)刊登的审判实践分析,征询意见在程序上是强制性的,但子女的意愿并不会被法院当然地、绝对地采纳——如果子女希望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实际上不具备照顾能力(例如经常出差、缺乏时间),法院仍可将子女判给另一方抚养,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审判实践中存在若干困难:有的子女自幼便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希望继续与祖父母同住,而非与父母任何一方共同生活;有的子女选择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但该方却并不愿意直接抚养;还有的情形是,目前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不予配合,故意隐瞒地址,致使法院无法联系子女征询意见。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通常需要在当地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征询亲属、学校的意见,以便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的裁决,而不仅仅依赖一次性的意见征询。
正确理解抚养权判定原则及子女意见征询的年龄要求,有助于当事人从提交离婚申请之初便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证据,避免产生错误预期(例如认为未满36个月的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归母亲抚养,或认为子女年满7周岁后法院必须按其意愿裁决)。同时,缺乏实际照顾子女能力的证据,是当事人申请抚养权遭到驳回的常见原因之一,即便其请求本身具有合理性。
在发生抚养权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有关经济条件、住所、实际照顾子女时间等方面的证据,并尽可能事先达成协议,以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减少对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对于7周岁以上的子女,建议在法院征询意见前做好子女的心理准备工作,避免施加压力或施加影响,导致子女按照父或母一方的意愿作答,而非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若一方在征询子女意见过程中不予配合,或妨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应以书面形式请求法院采取补充核实措施。如案件情况复杂(争议激烈、存在家庭暴力因素,或子女意愿与实际照顾条件不符),建议聘请律师协助准备材料并参与诉讼,以最大程度维护子女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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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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