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6 MTParners
2026年5月15日,政府颁布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修订补充第124/2020/NĐ-CP号政府令关于《投诉法》的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该政府令标志着重要转变:组织委托投诉权利不再强制公证认证;根据2026年修订《公证法》(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个人也将免除此项要求。此外,该政府令首次明确界定”复杂案件”的法律定义,新增暂停机制,强化公务人员纪律处分,并推动投诉处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
根据第124/2020/NĐ-CP号政府令第5条的原有规定,个人投诉委托授权书须经有权国家机关公证或认证。该要求在实践中造成相当大的不便,尤其当投诉人身处异地、患病或需在短暂期限内紧急委托时。
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与2026年修订《公证法》共同创造了两个相继的变革节点:
实务提示: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间,个人仍须按现行规定公证或认证;强制要求完全取消须至2027年1月1日。授权书内容须按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随附第02号表格执行。
越南投诉法律体系长期以来最大的模糊地带是”复杂案件”概念——该概念常被用于延长处理期限,但缺乏明确法律定义,导致随意适用。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首次新增第3a条,明确列举7种情形:
重要提示:认定案件为复杂案件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存入案卷——为投诉人提供法律依据,以便监督和质疑国家机关滥用”复杂”理由拖延处理。
依据《投诉法》(经第13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1a条,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新增第2a节(包含第28a、28b条),详细规定暂停与终止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
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事件界定包括:
暂停原因消除后,投诉处理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继续处理决定。处理期限自该决定发出之日起继续计算。撤回投诉情形:仅当全体投诉人均撤回后,才发出终止处理决定;部分撤回则继续处理其余投诉人的诉求。
第155/2026/NĐ-CP号政府令修订第40、41条并新增第41a条,首次明确规定可适用于违规公务人员的4种纪律处分形式:警告、记过、撤职、开除——适用于骚扰投诉人、包庇被投诉人、威胁报复、故意篡改案卷、拒绝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等行为。新增第41a条还对虽未直接处理案件但非法干预投诉程序者予以追责——填补了原法律的重要漏洞。
关于数字化转型(新增第30a条):有权机关可运用信息技术,对投诉处理数据进行更新、跟踪、管理和共享,及时上传至国家公民接待、文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数据库,确保公开透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
对企业而言:取消强制公证要求,可在税务、土地、营业执照等行政投诉中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这些领域委托律师或法律代表十分普遍。企业现可直接通过有权人员签字盖章的内部文件进行委托,无需前往公证处。
对个人而言:自2027年1月1日起,投诉人可委托家属、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无需缴纳公证费用——对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偏远地区居民尤具重要意义。
对行政管理而言:“复杂案件”的明确定义和暂停机制使程序更加规范,有助于减少投诉积压现象。更严格的纪律处分对公务人员违规行为产生有效震慑。
对企业和组织:
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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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替代具体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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