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26 MTParners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103/2026/NĐ-CP号法令,具体规定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关于对外投资活动的内容,自2026年4月3日起生效,取代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该法令共5章45条,带来一系列重要变化:放宽纳税义务确认要求、允许在跨境并购交易中以股权置换方式付款,同时对受外资控制的企业实行更严格的资本条件限制。
根据此前规定,投资者须提交上一财年纳税义务已完成的书面确认,该要求常导致申请材料在税务结算高峰期延误。第103/2026/NĐ-CP号法令解决了这一痛点:投资者仅需提交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文件。这一看似微小的调整,让企业在提交对外投资登记申请的时间安排上更加灵活主动。
最引人关注的新规定是,越南投资者现可使用境外经济组织的股权、出资额或利润,用于支付或置换跨境并购(M&A)交易,而不再局限于现金支付方式。这一规定为更复杂的资本重组交易打开了空间,契合越南企业加快在区域内扩大投资布局的实际需求。
与此同时,该法令对受外资控制(外资持股超过50%注册资本)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设置了更严格的”门槛”:只能使用自有资本,不得使用借贷资金;同时须证明在申请登记前连续两年盈利。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防范资本流动风险,避免外资企业利用境内财务杠杆进行高风险的对外投资。
该法令还新增了对外转移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和定期报告要求,有助于主管机关在投资者获批后更好地掌握其资本使用规模和用途。
对于有意扩大海外投资的纯越南资本企业而言,上述调整缩短了材料准备时间,并为并购交易提供了新的资金工具(股权置换)。相反,在越南境内受外资控制的企业则需重新审视其对外投资计划,因为”连续两年盈利”和”仅限自有资本”两项条件,可能导致部分计划在规模或实施时间上需作调整。
计划在2026至2027年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一)如属受外资控制企业,须提前审查近两年财务报表;(二)在提交申请前3个月内准备好税务义务确认文件;(三)在跨境并购谈判中,可考虑采用股权/出资额置换方案替代现金支付,以优化现金流;(四)建立对外资本流动的定期报告机制,避免违反新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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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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