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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故意隐瞒地址逃避出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多项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

20-06-26 MTParners

第250/TANDTC-PC号公函刚刚发布,解决了法庭上一系列引发争议的情形——从被告“失踪”,到在遗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提起继承诉讼,再到被告就多付款项提出反诉的问题。

2026年5月9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250/TANDTC-PC号公函全文,汇总了审判工作中38项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14项直接涉及民事、民事诉讼和商事案件。该文件为民众和企业在诉讼中经常遇到的多种程序性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被告故意隐瞒地址、在遗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提起继承诉讼,以及被告要求返还多付款项是否属于反诉请求。

被告“失踪”,法院仍须继续审理

区域人民法院最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是被告变更居住地、未申报新地址或故意躲避,致使案件被拖延,甚至因”无法确定被告地址”而被暂停审理。在第250/TANDTC-PC号公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指出: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隐瞒地址以逃避诉讼义务,

“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认定被告故意隐瞒地址,并按普通程序解决案件。”

法院依据第04/2017/NQ-HĐTP号决议的指导意见,继续按普通程序受理和审理案件,而不是仅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就让案件无限期搁置。

遗产尚未明确时提起继承诉讼:法院不得退回诉状

继承纠纷案件中另一个常见的疑难问题是:起诉时,起诉人尚无充分材料证明被继承人确实留有遗产。此前许多法院倾向于以《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的”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退回诉状。第250号公函明确指出这种理解并不正确:

“起诉时起诉人未能提供材料、证据证明死者留有遗产的,不属于’尚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形……因此法院仍须受理审查该案件。”

遗产是否存在以及包含哪些内容,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的内容,而不是法院受理前必须事先具备的条件。

被告要求返还多付款项:须认定为反诉

在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中,许多情形下被告认为自己向原告多支付了款项,并要求返还差额部分。根据第250号公函的解答,此种情形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认定为反诉请求,从而产生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举证责任、反诉部分的诉讼费),而不能仅视为庭审过程中的一般陈述意见。

公函还解答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标的物为黄金的借贷合同纠纷(法院判令以黄金返还,仅按一审判决时的市场价格折算为货币以计算诉讼费);以及合同被宣告无效时二审审理范围的问题——若二审阶段证据已充分补充,二审法院可改判而非撤销原判。

实际影响

上述解答对当前及即将在区域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解决的数千起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直接意义。统一理解将有助于减少因程序性疑难问题而导致案件被退回、暂停审理或不必要拖延的情况——尤其是在法院系统正按照新的两级运行模式运作的阶段。同时,该文件也为纠纷各方提前预判诉讼风险、更主动地收集证据并确定起诉或反诉策略提供了依据。

建议

  • 准备提起继承诉讼时,应从一开始就主动收集有关遗产的证据,但若证据尚不完整也无需过度担忧——法院仍有责任受理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
  • 如作为被告认为自己享有与原告请求相对立的权益(例如已多付款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以正确形式提交反诉状,以便法院将其作为独立请求予以审查。
  • 当无法确定被告地址时,原告应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故意躲避的证据,以避免案件被拖延或暂停审理。
  • 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民事诉讼前,宜咨询律师,以确定正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因程序失误而丧失权益。

MT&Partners律师事务所拥有经验丰富的民事诉讼律师团队,随时为客户在法院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咨询、代理及合法权益保护服务。请致电热线0987140772或发送邮件至info@mtpartners.vn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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