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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2015年《越南民法典》的规定要点

23-07-26 MTParners

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取消了此前适用的六个月期限,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的任何时间放弃继承——但这一权利并非无条件。

并非所有人都愿意继承遗产,尤其是当遗产附带债务或可能使继承人陷入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时。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对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旧法相比有一项重要变化:取消了六个月的期限,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割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放弃。然而,这并非绝对权利。若程序不当,或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对他人的财产义务,该放弃行为可能被判定无效,并引发复杂的纠纷。

谁有权放弃继承?何种情形下该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第1款,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遗产,但若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其对他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则不在此限。该规定同时适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不区分第一、第二或第三顺位继承人。

换言之,放弃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源于继承关系中的自愿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接受自己不希望获得的财产,或由此附带的债务。但与此同时,法律也设定了限制,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利用放弃继承来转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

取消六个月期限——相较2005年《民法典》的最大变化

2005年《民法典》第642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期限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限内未表示放弃,则视为已同意接受继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曾引发诸多困扰,因为继承人往往无法准确掌握继承开始的具体时间,或因身处外地而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第3款废除了这一僵化的六个月期限,代之以更灵活的规定: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也就是说,只要遗产尚未分割完毕,继承人仍保有提出书面放弃的权利,即便距被继承人去世已过去多年。反之,一旦遗产分割完毕且继承人已领取其应得份额,放弃继承的权利即告终止。

放弃继承的程序:书面文件应送达何人?是否须公证?

根据第620条第2款,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以及被指定负责遗产分割的人员,使其知悉。文件应载明放弃人的姓名、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放弃继承的份额,并声明放弃继承并非为逃避财产义务。

现行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放弃继承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然而在实践中,为确保该文件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被其他继承人否认或引发争议,建议放弃继承人前往公证机构或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并提交能够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以放弃继承逃避债务:面临被判定无效的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620条第1款中的例外情形:若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对他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例如某继承人本身负有债务,故意放弃其应得份额,以使该财产不被查封或用以抵债——则该放弃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放弃继承文件无效,并要求该继承人接受其应得份额以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若所有有权继承的人均放弃继承,则该遗产将依照2015年《民法典》第622条处理:在履行完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后,若仍无人继承,剩余遗产归国家所有。

实际影响

取消六个月期限的规定,使继承人在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时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这在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如债务、担保、纠纷等)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尤为有利。然而,缺乏明确的时间节点,也可能导致部分继承案件因个别共同继承人迟迟不作决定而长期无法完成分割,进而损害其他希望尽早获得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权益。

给个人的建议

  • 若有意放弃继承,应尽早制作书面放弃文件,并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以确保其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与其他继承人产生争议。
  • 放弃继承前,应仔细核查自身的财产义务(如债务、担保等),以免该放弃行为被认定为逃避义务,进而被法院判定无效。
  • 若遗产存在争议或涉及尚不明确的债务,建议在作出决定前咨询律师,权衡接受与放弃继承的利弊。
  • 遗产管理人及负责遗产分割的人员,应妥善保存每位共同继承人的书面放弃文件,作为日后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申报及分割手续的依据。
  • 若放弃继承行为存在被胁迫、欺骗,或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等情形,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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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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