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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168号关于企业登记的法令:企业应了解的5个新规定

29-06-26 MTParners

修订草案扩大国家数据库的使用范围,允许通过VNeID进行登记,并加强股东信息留存期限的规定

越南财政部正在完善修订、补充第168/2025/NĐ-CP号关于企业登记的法令的草案。草案新增多项规定:使用国家数据库取代纸质文件副本、允许通过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进行登记、要求未上市股份公司在解散后至少5年内留存股东信息,并为外国投资者简化登记手续。企业、家庭经营户应及时更新相关流程,以免在新规定正式生效时陷入被动。

1. 使用国家数据库信息取代纸质文件副本

草案第2条在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4条第6款之后增加第7款,规定: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开发利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及其他专业数据库中已有的信息,取代企业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家庭经营户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投资登记证及登记材料中的其他文件副本。

如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或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企业登记机关方可要求个人、组织补充登记材料。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财政部此前通过第234/BTC-DNTN号公函已经启动的工作,该公函要求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利用现有数据,而非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副本。

2. 乡级单位可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家庭经营户登记

根据现行第168号法令第20条,乡级企业登记机关为乡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经济科(或经济、基础设施与城市科)。修订草案使规定更具灵活性:如乡、坊设立专门科室,则该科室按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家庭经营户登记工作;如未设立专门科室,则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直接履行该职能,并安排专职公务人员协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均设有独立账户和印章。

3. 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信息须在解散后至少留存5年

草案第5条在第21条第8款之后增加第8a款,规定省级企业登记机关须将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未在证券交易系统登记交易的股份公司的股东信息,自公司解散之日起留存至少5年。这一规定对中小型私营股份公司而言尤为值得关注,此类公司此前在停止经营后较少受到股东信息留存方面的约束。

4. 为尚未取得投资登记证的外国投资者简化登记材料

草案第6条在第24条第5款之后增加第6款,规定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投资法规定取得或调整投资登记证之前已设立企业,则企业登记材料中可不包含投资登记证副本。但企业登记申请书须包含外国投资者承诺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内容,相关条件依照投资法规定执行。

5. 可使用VNeID在电子环境中办理企业登记

第168号法令第39条名称改为”电子环境中的企业登记程序”(原名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办理企业登记程序”)。根据草案,申请人可使用电子身份识别账户登录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以访问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而不再仅限于通过现行的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

草案还按申请人类别明确了签署、提交材料的责任:有权签署登记申请文件的人员,如系统上已申报的内容仅要求确认签名,则无需对该部分内容再次进行数字签名;获授权提交材料的人员,须确保所有材料均已数字签名或直接签署,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系统后方可提交。

实际影响

对企业和家庭经营户而言,若草案获得通过,由于登记机关将主动开发利用联通数据,登记所需准备的纸质文件将大幅减少。允许使用VNeID将使申请人——尤其是创业个人及由家庭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的经营者——办理手续更为便利,不再完全依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另一方面,解散后留存股东信息5年的规定,为未上市股份公司增加了股权结构透明化的责任,这在并购交易、股份继承或解散后产生纠纷的情形中尤为重要。

建议

  • 企业、家庭经营户应密切关注修订法令的颁布进度,提前更新内部登记流程,以免在新规定正式生效时陷入被动。
  • 未上市股份公司应从现在起整理、妥善留存股东名册等相关材料,以便满足解散后的信息留存要求。
  • 正在申请投资登记证的外国投资者,应提前准备好关于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承诺内容,以充分利用登记材料简化的规定。
  • 通过电子环境提交材料的个人、组织,应检查并升级二级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以便在新规定适用时能够使用VNeID。

MT&Partners律师事务所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投资及企业登记法律领域,随时为企业提供咨询,协助企业更新并遵守新的企业登记规定。请致电热线0987140772或发送邮件至info@mtpartners.vn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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