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26 MTParners
2026年8月1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03/2026/NĐ-CP号议定,对第32/2024/NĐ-CP号议定(关于工业集群管理与发展)进行修改补充,自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这是越南法律首次确立四种新型工业集群——专业型、配套型、高科技型和生态型,同时引入百分制评分机制以选定基础设施投资者,最低须达到50分方可获得考虑。
此前,第32/2024/NĐ-CP号议定仅规定了”工业集群”和”工艺村工业集群”两个概念。第303/2026/NĐ-CP号议定修改了第32/2024/NĐ-CP号议定第2条,增加2a、2b、2c、2d款,具体定义四种新型工业集群:
议定还修改了第32/2024/NĐ-CP号议定第3条,规定国家优先鼓励发展工艺村、专业型、配套型、高科技型、生态型工业集群,以及其他智能、高效、可持续的工业集群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将获得工业集群用地的优先安排——这为正在寻找生产用地的创新型企业释放了明确信号。
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根据省级规划及当地实际情况,决定适宜的工业集群类型,并在设立或扩大工业集群的决定中予以体现。
另一项重要新规是对申请担任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投资者的企业、合作社、组织实行百分制评分机制:
单位须达到50/100分以上,方可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考虑并决定选定为投资者。达到50分只是最低考虑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选中。如有两家以上单位得分并列最高,则按投资者遴选评审委员会主席的提议确定。
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四种工业集群类型,各地方在规划工业集群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按专业化方向进行规划,而非此前笼统的”多行业”模式。从事配套产业、高科技或生态型生产的企业,将有更多合适的用地选择,若属于鼓励类别,还可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百分制评分要求也使成为工业集群基础设施投资者的竞争更加激烈,申请材料中须清晰证明财务能力(权重最高,占40/100分)以及切实的项目经验。
计划投资建厂的企业,应核实拟承租用地的工业集群是否已被省人民委员会确定为合适类型,以便利用用地优先政策(如属于高科技企业或创新型初创企业)。
有意担任工业集群基础设施投资者的企业、合作社,应在提交申请前认真准备财务能力和同类项目经验方面的资料,因为这两项标准合计占70/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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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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