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6 MTParners
法院可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将共同财产按60/40、70/30甚至80/20的比例分割——房产证上署名并不代表理所当然能分得一半。
许多人仍然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平均分割。事实上,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2/2014/QH13号法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均等分割只是法院裁量的起点——法院还需综合考虑家庭状况、夫妻双方的贡献程度、违反夫妻义务的过错,以及保护各方在生产、经营、职业方面的正当利益。在多地的司法实践中,财产被明显偏向一方分割的案例并不少见——这完全合法。
第59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应予均分。但这仅仅是计算的起点。同条第2款明确列出法院在最终确定分割比例前必须考量的四类因素:家庭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夫妻双方在创造、维持、发展共同财产过程中的贡献;保护各方在生产、经营、职业方面的正当利益,以便其能够继续从事劳动;以及各方在违反夫妻权利义务方面的过错。换言之,法律并不将五五分视为强制性结果,而是可以根据具体证据调整的初始推定。
许多人容易忽略的一点是:第59条所称的”贡献”并不仅限于金钱或登记在名下的财产。指导《婚姻家庭法》实施的第126/2014/ND-CP号议定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劳动应被视为有收入的劳动。这意味着,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使另一方能够全力发展事业的一方,其贡献同样应获得认可,而不能仅因未登记在财产名下或没有现金收入就被视为”没有贡献”。反之,收入较高但未直接照顾子女和家庭的一方,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获得更大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院按60/40、70/30甚至80/20的比例分割财产的案例并不鲜见,只要具备充分证据。示例说明(为假设情形,并非具体案件):一对夫妻结婚15年,共同财产主要是一套房产,资金来源于一方父母赠与其个人但后已并入共同财产的土地转让款,以及双方的收入。若另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婚姻破裂中存在过错(例如出轨,或经公安机关记录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家庭暴力),或其贡献明显偏低,法院完全可以依法裁定不均等分割,以实现实质公平,而非机械地适用均等比例。
许多夫妻由于未能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常出现两类误区:一是明明贡献明显更大,却接受均等分割的方案;二是仅因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期望获得更大份额,却缺乏关于贡献程度或对方过错的证据。若案件诉至法院或在诉讼外协商,这两种情形都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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