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6 MTParners
2026年4月29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修订针对经营户及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经营户增值税(VAT)及个人所得税(TNCN)免税门槛从5亿越盾提升至10亿越盾/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越南税法史上首次规定:全年总营业额不超过10亿越盾的企业,可全额免缴企业所得税(TNDN)。据估计,约23.58万家微型企业将直接受益,每年免税总额约为2,164亿越盾。本政府令是落实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特殊机制的具体举措,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第68/2026/NĐ-CP号政府令(经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修订)第3条及第4条,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年营业额门槛,已从5亿越盾正式调升至10亿越盾——较原规定翻倍。
此次调整反映了近年来经营成本显著上升的现实。年营业额低于10亿越盾的经营户,将无需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大幅降低合规成本和行政负担。
重要提示:该门槛按经营户所有经营地点的合并营业额计算,而非按单个门店分别计算。若经营户在多处经营,所有收入须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达到免税门槛。
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新增第320/2025/NĐ-CP号政府令第4条第15款,规定:依越南法律设立、全年总营业额不超过10亿越盾的企业和组织,其收入可全额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策影响评估,约23.58万家微型企业符合免税条件,每年免税总额约为2,164亿越盾。平均每家企业每年可节省约920万越盾的企业所得税——对微型经营主体而言,这是非常实际的减负。
该政策适用于依越南法律合法设立的所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前提是全年总营业额不超过10亿越盾。
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在减税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发票管理要求,以加强对中等规模经营户的监管。具体而言,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盾的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税务机关认证的电子发票,或连接至税务机关数据系统的收款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多地点经营的经营户,须统一使用同一税务登记号,并在每张发票上注明具体经营地点代码,以便税务机关追踪合并营业额,防止人为分拆收入以规避纳税门槛。
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虽于2026年4月29日颁布,但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即对整个2026财年溯及适用。这意味着:在2026年前四个月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或经营户,若依新规属于免税范围,有权申请退税或抵扣后续纳税期的税款。
本政府令是落实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2025年5月17日通过)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特殊政策的重要文件,与第20/2026/NĐ-CP号政府令(2026年1月15日颁布)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政策框架。总体政策走向表明:越南政府正坚定推行减轻中小微民营企业税负、同时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推动经营正规化与透明化的一贯战略。
基于对第141/2026/NĐ-CP号政府令的分析,MT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建议相关主体采取以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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