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26 MTParners
第282/2025/NĐ-CP号政令收紧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1/2024/NQ-HĐTP号决议明确抚养费最低标准为本地区最低工资的一半——为离婚后逃避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套上新的”紧箍咒”。
自2025年12月15日起,离婚后拒绝或逃避抚养子女义务的行为,可依政府第282/2025/NĐ-CP号政令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发布的第01/2024/NQ-HĐTP号决议确立了抚养费每月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二分之一的最低标准。两项文件构成前所未有的严密法律框架,旨在保护破裂家庭中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向逃避责任的一方发出明确警告。
2025年10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82/2025/NĐ-CP号政令,规定在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弊端预防和家庭暴力防治领域的行政违法处罚。该政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取代此前散落各处的处罚规定。
最受关注的是:对于”依法律规定离婚后拒绝或逃避抚养、照护子女义务”的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除罚款外,违法人还须被强制履行经济资助和子女照护义务——即主管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履行被逃避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孕妇、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残疾人、老人或儿童等家庭成员实施抛弃、漠不关心、不抚养行为的,处罚更高,达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家庭暴力防治领域对个人的最高罚款额为3000万越南盾。处罚时效为1年,足以让被抚养方提出申诉。
在第282号政令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已发布第01/2024/NQ-HĐTP号决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指导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的适用。决议第7条规定:父母自行约定抚养费金额,包括子女抚养、教育的全部费用;无法达成约定时,由法院根据义务方的收入、实际能力以及子女的基本需求作出裁决。
最重要的新规定:法院裁定的抚养费金额不得低于义务方居住地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二分之一,按月计算,每名子女计算一份。以一区(河内、胡志明市内城)为例,自2024年7月1日起的地区最低工资为每月4,960,000越南盾,因此每名子女的最低抚养费约为每月2,480,000越南盾。二区约为2,205,000越南盾,三区约为1,930,000越南盾,四区约为1,725,000越南盾。
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按季度、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支付。当双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义务方或被抚养方均有权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金额——这一灵活机制许多家长尚未充分利用。
行政处罚仅是第一层。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第186条规定了”拒绝或逃避抚养义务罪”。具有抚养义务且实际有能力履行的人,拒绝或逃避抚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陷入危及生命健康的状态,或者已经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再犯的,处以警告、不羁押改造最高2年或者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因此,第282/2025号政令规定的1000万越南盾罚款不仅是独立处罚,更是触发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这是许多人误以为”交罚款了事”时容易忽视的关键点。
实践中,许多离婚判决书载明的抚养义务并未得到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为母亲)独自承担每月学费、医药费、生活费,而另一方”销声匿迹”。民事执行程序往往耗时长、回收率低,因为义务方会隐瞒收入、变更居所或更换工作单位。
自2025年12月15日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获得一项更快捷有力的工具:向义务方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公安提出行政处罚申请。处罚决定既是强制立即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也将形成”行政违法记录”,为后续追究刑事责任打下基础。
反之,抚养义务人同样需要注意:若收入下降、失业或患病,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整抚养费金额。沉默和逃避只会让代价更加沉重。
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妥善保管离婚判决书/裁定书、银行转账凭证(如有)以及确认抚养义务的短信、聊天记录。当义务方连续2个月或以上停止支付时,应发出书面催告函;如未获回应,则提交带有证据的行政处罚申请。同时,向民事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从工资或银行账户中扣划。
对抚养义务人:切勿因与抚养方的个人矛盾而单方面停止支付抚养费。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院体系,由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调整抚养费金额。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备注清晰注明”202Y年X月子女抚养费”作为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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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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