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6 Việt Quang
财政部取代计划与投资部成为审批机关 — 投资额低于70亿越盾的项目免于领取注册证书 — 利润汇回期限延长至12个月
2026年3月31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03/2026/NĐ-CP号政令(关于境外投资),自2026年4月3日起生效,对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进行详细指导。这是越南投资法律史上首次由财政部被授权颁发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取代此前的计划与投资部。与此同时,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正式落地:取消外汇安排承诺要求、小规模项目免于审批、延长利润汇回期限、降低报告频率——为越南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强劲动力。
第103号政令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主管机关的转移。计划与投资部(现已完成机构调整)此前是境外投资管理的核心机关。自2026年4月3日起,财政部全面承担对境外投资额在70亿越盾及以上项目的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颁发、调整和终止职责。
对于境外投资额在16000亿越盾及以上的项目,或拟申请特殊支持机制的项目,财政部须向总理报告批准后方可颁发证书。该程序取代了此前须征求计划与投资部意见的机制,有效减少了行政层级,缩短了审批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政令明确规定:财政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颁发证书——这是审批期限首次被明确法典化,为企业监督审批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103号政令第18条是商界反响最为积极的改革之一:境外投资额低于70亿越盾且不属于有条件投资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仅需在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交易登记手续,无需向国家机关申请境外投资登记证书。
这一规定为希望以适度资本试水境外市场的中小企业(SME)打开了大门。此前,即便是小型项目也须经历完整的审批程序,令许多首次走向国际市场的投资者望而却步。第103号政令的出台大幅降低了行政准入门槛。
对于须申领证书的投资者,政令还将需要办理证书变更的情形限定为:增加境外投资额,或将境外利润用于增加投资——大幅减轻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手续负担。
根据旧规定,投资者在申报不需向总理报告的项目时,须随附自行筹措外汇的承诺书或信贷机构筹措外汇的承诺书。第103号政令已完全取消这一要求——将投资者从注册阶段即须证明资金实力的压力中解放出来。
与此同时,利润和资本汇回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更为重要的是,期限起算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税务决算报告出具之日”改为”投资者获得利润分配之日”。这一调整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许多国家的税务决算报告完成时间较晚,导致投资者在尽力遵守的情况下仍无意中违反了汇款义务。
新增灵活机制:投资者可将分得的利润用于抵销其在越南境内与合作伙伴之间产生的境外义务,但须满足相关规定条件。这是一项新的现金流管理工具,有助于跨国集团优化跨境交易成本。
第103号政令贯彻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精神,对普通项目取消了须经国会和总理批准境外投资主张的手续。仅特别大型项目(16000亿越盾及以上)或拟申请特殊支持机制的项目方需总理批准——且这一程序由财政部内部处理,并非企业须单独办理的手续。
关于定期报告义务,政令将报告频率由按季度调整为每半年一次。这一简单调整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资源,对在多个国家拥有多个投资项目的企业尤为如此。报告提交时间也已作相应调整,以配合实际财政年度。
第103/2026/NĐ-CP号政令在越南对外FDI强劲增长的背景下正式生效:2026年前三个月,境外投资登记总额超过152亿美元,同比增长42.9%。程序简化及职能集中于财政部预计将产生以下效果:
为充分利用新法律框架,企业应注意:
MT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从事投资、企业及国际商业法律事务的经验丰富团队,随时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依据第103/2026/NĐ-CP号政令规划境外投资路径、起草并提交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申请、审查合同及管理跨境法律风险。请拨打热线 0987140772 或发送邮件至 info@mtpartners.vn 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意见。法律信息可能在发布日期后发生变化。读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咨询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律师。
关键词:第103/2026/NĐ-CP号政令,越南境外投资2026,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境外投资程序,财政部投资审批,70亿越盾以下项目免审批,利润汇回12个月,取消外汇承诺要求,越南境外投资法律咨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