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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起婚外情最高可罚1000万越南盾:足以构成单方离婚的理由吗?

01-07-26 MTParners

第109/2026/NĐ-CP号法令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罚款额提高了一倍。但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能自动帮助当事人在单方离婚诉讼中胜诉?

自2026年5月18日起,根据第109/2026/NĐ-CP号法令,已婚者与他人通奸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比此前的罚款额提高了一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审判指导意见,如果一方已被提醒、调解或行政处罚但仍不改正该行为,这将成为另一方获得法院支持单方离婚请求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析这一新规定,并梳理审判实践中法院普遍采纳的单方离婚理由。

自2026年5月18日起婚外情罚款翻倍

2026年4月1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09/2026/NĐ-CP号法令,规定了在司法辅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以及企业和合作社恢复、破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处罚。该法令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取代第82/2020/NĐ-CP号法令。

根据第109/2026/NĐ-CP号法令第62条,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比第82/2020/NĐ-CP号法令(经第117/2024/NĐ-CP号法令修改)规定的300万至500万越南盾提高了一倍。对于组织,罚款额为个人罚款额的两倍。

第62条规定处罚哪些行为?

第109/2026/NĐ-CP号法令具体列明了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的行为,包括:

第一,已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或本人未婚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第二,已有配偶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本人未婚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越南《婚姻家庭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组织共同生活并互相视为夫妻,并不要求持有结婚证。

第三,曾具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子女、继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人之间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外情是否当然构成单方离婚的理由?

答案是否定的,并非当然构成。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6条第1款,只有当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严重违反夫妻权利义务,导致婚姻关系陷入严重状态、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才会判决准予单方离婚。

根据审判实践,婚外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只有在配偶、亲属或有关机关、组织已进行劝导、提醒、调解,但当事人仍不改正、继续重复实施,或已被行政处罚,或侦查机关认定存在违反一夫一妻制罪的迹象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离婚的理由。

这正是关键所在:根据第109/2026/NĐ-CP号法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会自动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但它是一项具有较高法律价值的客观证据,有助于原告证明婚姻确已按照第56条的精神”陷入严重状态”。

审判实践中其他常见的单方离婚理由

除婚外情外,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认可以下几类单方离婚理由: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且已经过提醒、调解,或已被有权机关采取隔离、禁止接触等保护措施,但施暴方仍不改正。

夫妻长期未共同生活且无正当理由,或仅形式上共同生活而缺乏夫妻感情,互不关心、互不扶助。

严重违反夫妻之间其他人身或财产义务,对婚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具体文件、证据予以证明,而非仅凭单方陈述。

实践影响

根据第109/2026/NĐ-CP号法令提高罚款额、加强对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受害配偶提供了新的法律维权手段: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为正式文件,可随单方离婚起诉状或损害赔偿请求一并提交,而不必仅依赖容易在法庭上被质疑的证人证言或自行收集的证据。

建议

对于因配偶婚外情而受到影响的个人:应注意收集证据(短信、照片、证人确认等),向居住地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举报,请求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并妥善保存处罚决定,作为提起单方离婚诉讼时的证明材料。

在提起单方离婚诉讼前,建议咨询律师,全面评估证据,准确依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6条确定离婚理由,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或驳回起诉的情形。

MT&Partners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随时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证据收集及代理服务,处理单方离婚、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等案件。请拨打热线0987140772或发送邮件至info@mtpartners.vn咨询详情。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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