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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越南民事纠纷诉讼:三项重要法律新变化解析

30-05-26 MTParners

从区域法院管辖权到数字化执行——2026年越南民事司法体系正在如何变革?

自2025年7月1日起,越南法院系统正式按三级模式运行,由区域人民法院承担几乎所有民事、婚姻家庭及商事纠纷的一审审判职能。在此结构性改革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第250/TANDTC-PC号公文,就18项民事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答;与此同时,2026年5月13日颁布的第152/2026/NĐ-CP号政府令将民事判决执行工作推向数字化时代。上述三项法律发展在2026年交汇,对所有正在或即将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均产生直接影响。

一、区域人民法院——自2025年7月1日起的管辖权重大调整

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民事诉讼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废除了县级法院,将区域人民法院确立为地方唯一的一审法院——这是越南近二十年来最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

区域人民法院目前对《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6、27、28、29、30、31、32及33条所规定的全部民事、婚姻家庭、商事及劳动纠纷享有一审管辖权,包括此前仅属省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如涉外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集体劳动争议)。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应向被告居住地、工作地或争议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一般原则)。
  • 涉外纠纷仍向区域人民法院提起,但申请撤销或承认仲裁裁决属河内、岘港或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 诉讼费及立案费维持不变,适用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及相关修正文件。

区域法院模式已在全国34个省市落地实施,胡志明市共设立19个区域法院。当事人在提交材料前须核实各区域法院的辖区范围,以免因管辖错误而被退回起诉状。

二、第250/TANDTC-PC号公文:最高人民法院就18项民事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202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0/TANDTC-PC号公文,这是2026年4月1日视频会议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各地法院提交的51项实践问题作出解答,其中包括18项关于民事、民事诉讼及商事的问题。该公文虽非立法文件,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六项最值得关注的解答:

  • 企业缺少法定代表人:法院不得仅因企业暂时缺乏法定代表人而当然中止审理,而应审查公司章程、治理结构及实际管理运营情况,以确定有权参与诉讼的主体。
  • 任期届满尚未确定继任者:代表人任期届满但尚未更换的,法院可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认定其为事实上的代表人。
  • 担保财产处置纠纷(银行——出租中不动产):法院须全面审查信贷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承租人和第三方的权益,体现各方利益平衡原则。
  • 二审审查范围:二审法院须在上诉、抗诉范围内进行审查。一审程序上的瑕疵不当然构成撤销判决的依据。
  • 继承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鼓励法院在拒绝受理之前,先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 借款财产的等值返还:如借款原物已无法返还,法院可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66条,裁定以货币或其他财产等值返还。

上述指引反映出一个日益清晰的趋势: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优先于纯形式主义的处理方式。这对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即全面准备证据材料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第152/2026/NĐ-CP号令:民事判决执行进入数字化时代

2026年5月13日,政府颁布第152/2026/NĐ-CP号令,作为《民事判决执行法》的实施细则——标志着民事判决执行工作的重要数字化转型。这是最新的执行法实施细则,引入了多项前所未有的机制。

第152号令的主要创新:

  • 全面数字化:允许在线提交执行申请、通过VNeID进行电子通知,并建立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电子执行数据库。通过VNeID发出的通知优先适用,与当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强化财产查明权:执行机构可访问互联互通数据库,核实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有效遏制转移财产的行为。
  • 不可抗力与申请期限延长:该令明确了可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企业重组,以及因程序障碍未能收到判决书等。
  • 执行协商权:当事人仍可就执行方式和内容进行协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自该令生效之日起,通过VNeID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定期查看VNeID应用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以免错过重要法律期限。

四、实践影响——2026年诉讼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变化?

上述三项改革叠加,使民事诉讼流程与2025年前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立案阶段,当事人须向区域人民法院而非原来的县级法院提交起诉状——需重新核实正确的立案地点。在审判阶段,第250号公文表明法院将更主动地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尤其是涉及继承纠纷和企业参与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历来被视为整个诉讼流程的”瓶颈”——第152号令赋予执行机构更强的财产查明手段,同时通过数字化通知渠道缩短义务履行周期。

对于参与诉讼的企业,有两点需特别注意:其一,内部治理文件(公司章程、任命决议、授权书)须保持更新且清晰明确,便于法院确认有效代表人;其二,涉及已出租给第三方不动产的担保安排,应在纠纷发生前进行充分审查,防范因承租人权益而导致担保物处置权受限的风险。

五、建议

对于个人:

  • 提起诉讼前,确认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区域人民法院,避免因提交至错误辖区而浪费时间。
  • 从一审起即全面准备证据,因为二审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诉、抗诉所涉事项。
  • 及时更新VNeID信息,确保能够及时收到电子执行通知。

对于企业:

  • 审查并完善代表权文件:公司章程、任命决议、内部授权制度。
  • 对涉及第三方使用财产的担保协议进行审计,在合同中明确担保物处置的范围和条件。
  • 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后续指导文件,因为第250号公文并非最终定论——许多问题仍有待以正式指导性决议的形式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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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专业指导,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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