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6 MTParners
自2026年8月21日起,与招标方或项目咨询单位存在股权关联的企业,可能在有效性审查阶段即被淘汰;而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则获得可观的新加分机制。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274/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招投标法》关于商业投资项目投资者遴选的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自2026年8月21日起生效,取代第23/2024/NĐ-CP号议定和第115/2024/NĐ-CP号议定。该议定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以具体股权比例门槛量化”竞争保障”标准,同时为应用高新技术、技术转让及创新的投资者提供最高5%的投标文件评审加分机制。
根据第274/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与有权机关、招标方或征询意向方之间互不持有超过50%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额,方可被视为在法律和财务上相互独立。对于联合体情形,议定还规定了股权比例的确定公式,以防止通过”拆分”出资比例规避规定。
更为严格的是,第5条第4款规定,投资者与咨询承包商不得同时被同一组织或个人持股超过30%。这一新规定对采用多公司架构运营的集团影响重大:只要有一家成员企业参与项目咨询环节,若不事先仔细审查股权结构,整个企业集团都可能在投资者遴选中被排除在外。
第5条第5款规定,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只能参与一份项目实施登记文件或一份投标文件。同时,自征询意向邀请书或招标邀请书发布之时起,投资者与咨询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该规定旨在防止一组存在相互控制关系的企业共同参与同一招标活动,从而削弱实质性竞争——这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管趋势。
议定同时为若干特殊情形保留了灵活机制:根据第5条第7款,适用《招投标法》第34条第2a款规定的指定投资者形式,或第34a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投资者遴选的项目,无需满足上述竞争保障条件。
在收紧竞争保障规定的同时,议定第6条也为具备技术实力的企业开辟了诸多机遇。投资者若提出应用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或(针对存在环境负面影响风险的项目)现有最佳技术的方案,可在投标文件评审中获得5%的加分。
承诺转让高新技术或战略性技术的投资者可获得2%优惠;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技术企业可获得5%优惠;承诺向国内合作伙伴转让技术的外国投资者可获得2%优惠。但优惠并非自动适用: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投标时须提交充分文件证明技术应用情况、技术合法使用权或技术转让相关文件;中标后,须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中所作的承诺(第6条第4款),否则将面临合同及法律规定的相应制裁。
对于采用多公司架构运营的经济集团而言,审查股权结构以及成员企业与项目咨询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今已成为提交投标文件前的必经步骤——股权关系认定上的一个疏漏,即可能导致投标文件在首轮评审中即被判定为无效。相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凭借加分机制获得了更多实质性竞争空间,而不再像以往那样完全依赖资金实力或项目经验。
计划参与投资者遴选招标的企业应当:(一)自投标文件准备阶段起,即按50%与30%的门槛审查投资者、咨询单位与招标机关之间的交叉持股比例;(二)在决定以哪一法人主体名义投标前,审查整个企业生态体系内的母子公司关系;(三)如欲获得加分优惠,须准备充分的技术实力证明文件;(四)评估中标后履行技术转让承诺的能力,因为此类承诺现已成为附带制裁措施的合同义务,而非形式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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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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