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6 MTParners
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生效一个多月后,围绕开具发票时间、发票内容及卖方责任的一系列新规定相继出台——许多企业尚未及时更新流程。
自2026年7月1日起,254/2026/NĐ-CP号议定书正式取代123/2020/NĐ-CP号议定书和70/2025/NĐ-CP号议定书,依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法律)为电子发票、电子凭证建立了全新的法律框架。该议定书针对多个服务行业新增了开具发票时间的规定,收紧了买方信息要求,全面终止税务机关印制的纸质发票的使用,并首次引入举报未开具发票行为的奖励机制。全国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电子商务及数字平台经营者,需尽快审查其发票开具流程。
根据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9条第2款规定,根据2015年《民法典》为担保或履行服务合同而收取的定金,在收款时无需开具发票。这是一项重要变化,此前该规定仅适用于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资产评估等特定领域;现已扩大适用于一般服务提供活动。
该议定书还新增了一批交易量大、需要经过对账程序方可开票的服务,包括数字技术与平台服务、支付中介服务、加密资产服务、保险服务、保安服务、工业配餐服务、征信服务,以及向企业、组织客户提供的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网约服务等技术平台客运服务。对于此类服务,企业最迟可在对账期结束后7日内开具发票。对于夜间发生但卖方尚无自动开票软件的交易,发票最迟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开具。
254/2026/NĐ-CP号议定书附录中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自2026年7月1日起,若买方为消费者且未提供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识别号码,卖方不得将买方信息栏留空,而必须明确注明”售予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填写买方信息或按上述方式填写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核算费用或办理税务结算的依据。
与此同时,该议定书允许在买方名称或地址过长时,在发票上使用部分常用缩写(坊 → P.、市 → TP.、有限责任 → TNHH、工业区 → KCN 等),前提是仍能准确识别相关信息,并与营业登记、税务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根据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4条第3款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印制的纸质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尚未使用完毕的印制发票,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这标志着全面转向电子发票进程的最后一步。
该议定书还扩大了税务局与市场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之间连接、共享电子发票数据的责任范围,旨在加强信息核对、防范逃漏税行为。
该规定首次引入对举报商家未开具电子发票行为的消费者给予奖励的机制。根据第41条第1款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为行政处罚金额的10%,但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条件是举报信息真实、准确,能够明确违法时间、地点及对象,且税务机关已根据举报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消费者可通过eTax Mobile应用程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直接向税务机关反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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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关键词:254/2026/NĐ-CP号议定书、2026年电子发票、开具发票时间、电子发票与电子凭证、2025年税收管理法、企业电子发票、企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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