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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历日”还是”工作日”?越南《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漏洞——节假日如何让当事人”失权”

08-05-26 MTParners

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对预交诉讼费、上诉、提交证据等多项关键期限均以”日历日”(而非”工作日”)计算。当这些期限恰逢春节或较长法定节假日时,当事人实际可使用的工作日往往只剩1—2天。是时候重新审视这一规定了吗?

从MT与同事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经验来看,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在长假前夕收到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立案通知或一审判决的情形。《2015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了多项较短期限——3日、5日、7日、10日、15日——但一律按”日历日”计算,而非”工作日”。其结果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仅因一个法定节假日就被实质性削弱。

1. 民诉法对核心期限均采用”日”为单位

《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限可以以小时、日、周、月、年或某一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定。”该条第3款援引《民法》关于诉讼期限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在此框架下,《民诉法》对许多关系到当事人切身权利的关键时间节点均使用”日”作为计量单位。

根据《民诉法》第195条第2款:”自收到法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起诉人应当预交诉讼费。”同样,《民诉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预交上诉费;第273条规定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宣判后15日;此外,当事人补充材料、证据或提交意见的期限通常也仅为3—7日。

上述规定的共同特点是法律文本中的”日”被解读为”日历日”(包括周末、法定节假日和春节),而非”工作日”——后者是越南许多专门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切实行使权利所采用的概念。

2. 《民法》第148条:并不充分的”防护网”

《2015年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第148条第5款规定了一项保护性条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期限于该节假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届满。”然而,该”防护网”仅在最后一日恰好为非工作日时方能启动,并不能排除位于期限中段的休息日、节假日。

实际后果是:纸面上的7日期限,若与春节假期(通常连休7—9日)或越南”四·三零至五·一”假期(连休5日)重叠,则当事人前往国库、银行缴款或前往法院提交收据的实际工作日可能仅剩0—2日。而逾期未交的法律后果是依《民诉法》第192条第1款d项退回起诉书,或依第312条裁定中止上诉审,几乎难以挽回。

3. 实务中四种典型困境

第一,起诉人在春节前夕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在7个日历日恰逢春节长假的情况下,银行和国库均闭门停业。当假期结束、相关单位恢复办公时,7日期限早已届满,法院依规定退回起诉书。

第二,上诉人在”四·三零至五·一”长假期间收到预交上诉费的10日通知。即使当事人主动前往银行和法院,因恰逢假期而无法办理,等到能够缴纳收据时已逾期1—2日,面临被认定”上诉不合规”的风险。

第三,法院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提交与调解会议或证据公开会议有关的资料、证据。若该期限包含周六、周日,当事人实际仅有1个工作日联系相关机构出具材料——对许多需要地方政府核实的文件而言几乎不可能完成。

第四,《民诉法》第273条规定的上诉期限自宣判之日起15日。在春节或”长周末”叠加的情形下,偏远地区当事人前往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亲自递交上诉书面临重大障碍——法院在节假日不收件,而《民法》第148条第5款仅对”最后一日”提供延展。

4. 比较视角:为何”工作日”是更普遍的选择?

在越南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已主动采用”工作日”而非”日”以提升可行性,例如《行政违法处理法》《税务管理法》《招投标法》《2020年企业法》《2020年投资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这种做法反映了行政现实:民众和企业需要与国家机关、银行、国库进行交易,而上述机构仅在工作时间办公。

《民诉法》并非完全没有”工作日”的概念——其在部分条款中确实使用了该术语(如第191条关于受理起诉书、分配审判员的期限)。然而,与当事人义务直接相关的”核心期限”——尤其是预交诉讼费和上诉——却一致采用”日历日”计算。这种不一致给民众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实际影响

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从一开始就没有委托律师的普通民众,以”日历日”计算期限形成了一种难以察觉的”程序陷阱”。一旦法院作出退回起诉书或中止上诉的裁定,当事人甚至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彻底丧失诉权——重新提交起诉书并不能重启时效。

对于审判实务而言,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级法院适用上的不统一:部分法院灵活援引《民法》第148条第5款,接受当事人在假期后首个工作日补缴的收据;另一些法院则严格按字面文义处理,直接退回起诉书。这种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确定性。

建议

对当事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应立即对照公历推算期限——识别期限内的任何节假日,主动在第一个休息日前完成义务。若因客观原因(银行、国库停业)无法完成交易,应准备书面说明并附证据(官方放假安排、银行出具的拒绝办理证明等),请求法院依《民法》第148条第5款的精神予以考虑。

对立法机关:建议从以下方向修改《民诉法》:(i) 对15日以内、与当事人金钱义务相关的短期期限,将”日”替换为”工作日”;(ii) 增加明确规定:连续超过3日的春节、节假日休假即便不在最后一日,也应从期限中扣除;(iii) 法院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时,应同时告知即将到来的法定节假日及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

对法律从业者:仔细审查诉讼日历、为每一案件建立”时间轴”,并主动提醒、协助当事人在”安全期限”前(通常为节假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完成预交诉讼费、提起上诉等义务,是关键的预防性措施——尤其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中更为重要。

MT与同事律师事务所拥有在民事诉讼、商事争议、婚姻家庭和土地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愿协助客户依越南法律精确计算诉讼期限、准备起诉与上诉材料,并按时预交诉讼费用。咨询热线 +84 987 140 772 或邮箱 info@mtpartners.vn

(*) 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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