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26 Việt Quang
2026年3月5日,越南政府颁布第68/2026/ND-CP号政府令,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管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这是越年来非正规私营经济部门税收政策最重大的突破:沿用数十年的定额征税方式被彻底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实际营业收入的自申报、自核算、自缴纳机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4月20日(即今天)是个体工商户依据本政府令过渡性规定提交库存及资产申报表的最后期限。
第68/2026/ND-CP号政府令的核心突破在于彻底废除了沿用数十年的定额征税方式。取而代之,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须依据全年实际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和纳税。
根据政府令第4条,年营业收入在5亿越南盾及以下的经营主体,须将实际营业收入通知税务机关,并于次年公历1月31日前就相关税种进行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VAT)和个人所得税(PIT)。超过上述门槛的经营主体,则须按季度或按月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具体周期视营业收入规模而定。
每年5亿越南盾的免税门槛对数百万小摊贩、小吃摊主、杂货店主及小规模网络商家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然而,政府令第5条明确规定:该免税额度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仅适用一次,无论该个人拥有多少个经营场所或服务合同。
这意味着:一个既经营零售店、又承接自由职业合同的个人,必须将所有来源的营业收入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门槛。这是许多个体工商户容易忽视的重要规定,由此引发税款追缴和处罚的风险不可低估。
本政府令新设两项具有强制性的义务:
其一,根据第11条,年增值税应税收入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须使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电子发票。年收入在5亿至10亿越南盾之间的经营者虽不强制,但鼓励采用电子发票。
其二,根据第13条,所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须通过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全部银行账户及电子钱包账号。此举旨在加强资金流向透明度,防止通过非正规数字支付渠道逃税。
根据第68/2026/ND-CP号政府令第18条的过渡性规定,在政府令生效前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须编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库存和资产清单,并于2026年4月20日(即今天)前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未按期完成上述申报,可能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确认初始纳税基础,进而影响后续期间的进项成本扣除及税款认定。未按时申报的经营者,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14条采取核定征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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